新獨立董事製度改革的效應——中國資本市場迎來第三次基礎製度改革

導語
新獨立董事製度是現代企業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深化和加強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的基礎製度的改革。

以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為標誌,中國證券市場成立 34 年來,先後進行了三次重大的基礎製度改革。第一次是 2005年的股票流通製度改革,即股權分置改革🕣,實現了上市公司股票全流通,激發了市場活力。第二次是 2022 年股票發行製度改革👨🏽📻,全面推行註冊製🤏🏿👨🏼🏫,為企業開辟了走上資本市場的快速通道。這兩次基礎製度的改革,重點是規範和優化上市公司運作🚕、治理和監管的外部環境。
2023 年 4 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製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中國證券市場繼流通製度改革、發行製度改革之後的第三次重要改革🍟🛫,是深化和加強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的第一次基礎製度的改革。
從根本上解決公司治理問題

圖源🤌🏻:VEER
《意見》結合中國證券市場現階段的特征和上市公司的實際,系統解決了以往獨立董事履職的各種難題,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獨立董事製度。主要有三方面重點😋:
一是突出獨立性,明確獨立董事的職責定位💁♂️。明確獨立董事是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中的重要監督者,其主要職責是參與決策、監督製衡、專業咨詢、監督公司治理規範運作、維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促進公司高質量發展。獨立董事要對關鍵領域事項進行事前認可,並向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
二是優化獨立董事的管理和履職。從提名、資格審查、選舉、持續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鏈條優化獨立董事選任製度。提高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和標準🚮,縮減兼任家數,規範任職期限🩱,強化持續培訓和考核評價👨🏻🚒♡,完善解聘程序。加強履職保障🔠,降低履職風險和緩解履職壓力。並明確了上市公司及其相關人員應當為獨立董事履職提供必要條件,不得阻撓或幹擾獨立董事履職🎋。
三是健全獨立董事的約束監督機製和責任界定☝🏻。明確了證監會對上市公司及其相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並按照責權利匹配原則,針對性細化列舉獨立董事責任認定考慮因素及不予處罰情形。厘清責任歸屬👅◼️,平衡權利與責任🙏🏽。明確在追究上市公司及相關人員責任時,應當區分不同情形💂🏼,合理確定是否追究獨立董事責任及程度。
新獨董製度改革有利於夯實證券市場的基石。證券市場是個有機體,上市公司是證券市場的細胞,細胞健康了♘,機體就有活力。上市公司的質量是證券市場健康可持續運行的重要基礎🚕。通過新獨董製度的改革,引入獨立🤙🏼、專業、勤勉的獨立董事,上市公司可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關系🤌🏻,製衡管理層或實控人的權力🕋,防範各類風險隱患👲🏼,提高決策效率和質量🐎,增強企業的創新力和競爭力。上市公司內部治理規範了、質量提高了😑,也能使得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證券市場的投融資功能將更加強化,股市的財富效應也會更加顯現💅。
新獨董製度改革為註冊製提供了製度保障。全面推行註冊製後🫃🏼,企業上市的通道完全由市場選擇🙋♀️,信息披露成為最核心的監管手段。監督作用是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製度的核心目標🫡,上市公司和獨董履職透明度將進一步提升。特別是針對獨立董事的“獨立”與“懂事”兩方面,《意見》都提出了改革的方向和製度性安排。因此,證監會也將獨董製度改革定位為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重要任務🫰🏼。
新獨董製度改革是要從根本上解決上市公司的治理問題,完善公司的內控製度和風險管理🤸🏼,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獨董製度改革是配合註冊製改革進一步深化的有效製度安排🎽。
綜上所述,三大基礎製度改革的接續到位,尤其是新獨董製度的實施,將夯實證券市場的運行基礎♗,為股市帶來新的發展機遇🏪。
實現獨立董事責權利統一的三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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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的實施方案有待細化。初步考慮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是可考慮出臺獨立董事津貼的指導性標準👩🏿。
在“康美藥業”事件處理後,關於獨立董事責任和權利的公平性和統一性的問題就曾經引起資本市場的廣泛討論🧑🏿🎓,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引發了獨立董事辭職潮⚰️。《意見》出臺後,針對獨立董事職責的任職要求和相關責任的提升🏃🏻➡️,也引發了對於獨董責權利統一的呼聲。因目前獨董津貼由上市公司確定標準並承擔相應的費用👨🏻🚒,這也引發對獨董“獨立性”的質疑。對此,建議有關部門考慮出臺獨董津貼的指導性標準。
研究和實踐表明🤘🏿,獨立董事的津貼應該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獨立董事的津貼應該能夠體現任職的風險和責任,激勵其勤勉盡責⛺️、獨立監督⏸、專業咨詢。第二,應該與上市公司的業績🐂、規模、行業🧑🏻、地域等因素相適應,保持合理的差異性和競爭力。第三,獨立董事的津貼應該有一定的激勵機製🚯,如設定與獨立董事任職👷♀️、評價🧖♀️、信息披露以及監管職責履行相關的工作表現進行掛鉤,增強獨立董事履職的積極性。該標準可以定期進行評估和調整🧑🏿🎓。同時🏌️♂️𓀙,可以改變原來獨董津貼由所在上市公司發放的情況。在獨立董事自律組織或者上級管理機構下設立獨立的津貼委員會或津貼審核委員會,負責審核和批準獨立董事的津貼支付。該委員會應該由非執行董事或獨立董事組成,以確保獨立性和公正性🧑🦲👶🏼。
二是成立自律組織👎🏽,構建基於獨董履職全周期的管理閉環。
獨立董事自律組織是指由獨立董事自發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旨在通過自律管理和服務🤐,提高獨立董事的專業水平和履職能力,維護獨立董事的合法權益🧘🏼♂️,促進上市公司規範治理和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意見》提出了發揮自律組織作用、持續優化自我管理和服務⛹🏿♀️、加強獨立董事職業規範和履職支撐等要求🚰✝️,為建立全國性的獨立董事自律組織提供了政策指引🐬。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全國性的獨立董事自律組織👴,但有一些地方性或行業性專業委員會,如中國上市公司協會設有獨立董事專業委員會🧑🏽🚀,負責開展獨立董事培訓🕗、交流🪸👄、評價等工作。基於接下來註冊製改革後入市企業數量增加的趨勢🤷🏿,對於獨立董事數量的要求應該也會大大增加。在此背景下,設立全國性的獨立董事自律組織,明確獨立董事的準入標準,並對進入履職階段的獨董進行全周期的管理、評價是非常必要的。
該自律組織對全國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自律管理內容將主要涉及兩個方面——自律準則和行為規範🎳、自律監督機製。首先,明確獨立董事應遵守的標準和行為準則👩🏻⚖️🧑🏼。這些準則和規範可以涵蓋誠信、獨立性🪢、保密義務、利益沖突的管理等方面。其次🚣🏽♂️👩🍳,建立獨立董事自律監督機製🟦,負責接收和處理投訴、舉報獨立董事違反自律準則的行為。對獨立董事進行考核、對獨立董事違規行為進行懲戒以及保護獨立董事合法權益等。該機製應該具備獨立性👯、公正性和保密性,能夠對投訴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采取適當的糾正措施🎅🏿。
三是完善獨立董事專門會議實施細則🧘🏿♀️,促進獨立董事履職實施落地🙎。
獨立董事專門會議是指由全部獨立董事參加的專門會議,主要負責對關聯交易等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進行事前認可。獨立董事專門會議是《意見》中新提出的一項改革任務🤜🏽,具體實施過程中要明確細則。首先是規定獨立董事專門會議的召開要求,例如每年至少召開一定次數的會議🤞,以及由誰提請和主持召開會議🧖🏿🤦🏼;其次是對會議的議程應有明確的規定,確保獨立董事在會議上能夠充分討論和表達意見🦑;最後是會議的決策程序和披露要求——確定獨立董事專門會議的決策程序,包括決策的程序🤧、表決要求和決議的通過機製。同時,規定會議決策結果的及時披露要求🫙,包括披露的形式、渠道或途徑等🧖🏽♂️🏨,以確保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及時性。
盡管《意見》在落地實施的一些細節上仍有待進一步完善,但改革的方向體現了資本市場對於公司治理調整優化的趨勢和要求🚵🏿♂️。新獨董製度改革的推行和深入,無疑將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為中國證券市場帶來新的繁榮和發展機遇🧑🔬。
*本文僅代表個人意見,僅供讀者參考🌧,並不作為投資、會計、法律或稅務等領域建議🖖🏽。編輯:潘琦。